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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设定了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两项行政许可。中国气象局2005年颁布实施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8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10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11号令),对实施《气象法》和国务院第412号令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5年8月1日,我国第一部由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雷电灾害防御的地方性专门法规出台,即《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防雷减灾方面的责任,对违反国务院第412号令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就交付施工的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并对防雷装置不进行定期检测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同时也强化了气象主管机构在防雷减灾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南昌市、西宁市、汕头市、淮南市制定了雷电灾害防御的地方性专门法规,北京、天津、河北等12个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了专门的规章规范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还对雷电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到目前为止,全国另有36部有关气象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如:实施气象法办法、气象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作出了规定。我省于2003年9月颁布了《湖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2007年12月19日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总之,1997年以来,特别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施行后,我国出现了制定有关雷电灾害防御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高潮,没有制定的也正在争取出台相关的法规或规章。(谢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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